(2017)鲁0703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庞洪春、李桂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洪春,李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3执475号申请执行人庞洪春,男,195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李桂花,女,196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申请执行人庞洪春与被执行人李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7)鲁0703民特6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7)鲁0703民特6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魏文光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