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辖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立荣隐私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立荣,王德红,王玉苹,宋淑珍,李春香,王茹香
案由
隐私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民辖12号 原告:周立荣,女,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王德红,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王玉苹,女,194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宋淑珍,女,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李春香,女,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王茹香,女,195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周立荣与被告王德红、王玉苹、宋淑珍、李春香、王茹香隐私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周立荣诉称:被告系土沟村党支部书记,2017年2月14日其发现微信中有人传播土沟村委会的工资表,表中涉及村民的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户等,2月15日发现土沟新村外墙贴有与微信传播的同样的工资表,该表系土沟村村委会发放护林地及村主要路口执勤工资表,由小汤山镇政府拨款。系王德红利用职务便利与相关人员将信息泄露。故请求判令被告向其道歉,消除不良影响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王德红现在该院任人民陪审员和廉政监督员,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被告王德红现在该院任人民陪审员和廉政监督员,因此,该院报请的不便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安李超 审 判 员 李 妮 代 理 审 判 员 张 静 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