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詹邦润、王本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邦润,王本乐,张均伟,崔成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詹邦润委托代理人:詹帮海被执行人王本乐被执行人张均伟被执行人崔成利申请执行人詹邦润与被执行人王本乐、张均伟、崔成利劳务费欠款纠纷一案,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9日作出的(2000)四经初字第17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5000元、案件受理费、逾期利息及执行费。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本乐案款15000元,案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2000)四经初字第17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远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