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磊与王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王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511号原告:李磊,男,1985年2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告:王洧,男,汉族,1979年4月1日生,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原告李磊诉王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