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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01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尹某某、辛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作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3001执恢1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尹某某、辛某某合同纠纷一案,(2014)合民初字第178号已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尹某某、辛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承包费及押金7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辛某某被兰州市公安机关临控,履行了50000元案款,申请执行人郭某某放弃剩余案款。本院认为,(2014)合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50元已由被执行人尹某某、辛某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我院(2014)合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