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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陈凤军与赵亚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凤军,赵亚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财保22号申请人:陈凤军,男,生于1976年7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被申请人:赵亚斌,男,生于1976年8月26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申请人陈凤军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亚斌所有的位于宝鸡市金台区某某院某栋某单元某某号商品房予以查封。申请人陈凤军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凤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亚斌所有的位于宝鸡市金台区某某院某栋某单元某某号商品房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薛晓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元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