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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8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阿建与朱景平、林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阿建,朱景平,林云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8053号原告:陈阿建,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告:朱景平,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告:林云宝,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阿建与被告朱景平、林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陈阿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陈阿建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长  杨静盛人民陪审员  曹荣锋人民陪审员  余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