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8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阿建与朱景平、林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阿建,朱景平,林云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8053号原告:陈阿建,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告:朱景平,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告:林云宝,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阿建与被告朱景平、林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陈阿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陈阿建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长 杨静盛人民陪审员 曹荣锋人民陪审员 余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