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孙加强与王高峰、宋祥旺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高峰,孙加强,宋祥旺,李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1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高峰,男,1978年12月生,汉族,住东海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加强,男,1972年11月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审被告:宋祥旺,男,1977年10月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审被告:李岩,男,1963年5月生,汉族,住东海县。上诉人王高峰因与被上诉人孙加强、原审被告宋祥旺、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2民初6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高峰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向王高峰催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在规定期限内王高峰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高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亚洲审判员 谭晓春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娟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营运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