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武汉市新特装璜印刷有限公司与王正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新特装璜印刷有限公司,王正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1223号原告:武汉市新特装璜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桥高科技产业园特8号。法定代表人:刘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祖忠,公司员工。被告:王正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新特装璜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正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新特装璜印刷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新特装璜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新特装璜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殷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