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3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洪永光、翁传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永光,翁传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3564号申请执行人:洪永光,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翁传昆,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永光与被执行人翁传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翁传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翁传昆尚欠申请执行人洪永光借款20000元及利息24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36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执行员 赖士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孔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