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林明惠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01执144号林明惠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济商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明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发生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将应赔偿给申请执行人林明惠的投资差额损失、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诉讼费共计9417.43元打入本院帐户,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将上述款项划拨给申请执行人林明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5)济商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