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2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郁东峰与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东峰,方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2739号原告:郁东峰,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军,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郁东峰诉被告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郁东峰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东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郁东峰负担。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方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