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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执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欧阳聘贤等申请湖南金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聘贤,欧阳瑜林,湖南金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6执1429号申请执行人:欧阳聘贤申请执行人:欧阳瑜林被执行人:湖南金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欧阳聘贤、欧阳瑜林和湖南金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626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626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626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均成审判员  李江南审判员  秦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亮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⑵裁定终结执行;⑶裁定不予执行;⑷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