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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方宇与汪小龙、叶江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宇,汪小龙,叶江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4民初684号原告:方宇,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桂生,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小龙,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叶江兵,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方宇与被告汪小龙、叶江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桂生,被告叶江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小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汪小龙、叶江兵立即支付货款1077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4日,汪小龙、叶江兵一起到方宇经营的太平商贸赊购商品,合计价款10773元,并承诺当日给付货款。而汪小龙、叶江兵对该货款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汪小龙未予答辩。叶江兵辩称,我当时在方宇店里打工,当汪小龙向方宇赊购货物时,因我与汪小龙认识,方宇曾打电话询问我汪小龙的信誉度怎样,我说还好。货是汪小龙自己去方宇店里拉的,我并不在场。汪小龙承诺当天晚上给钱,但一直未给,也找不到人。2017年过年前我去找方宇结算工资,他提出汪小龙的货款没给不好给我工资,并要求我在汪小龙签字的销售清单上签字,我为了拿回自己的工资回家过年,就签了字并出具了欠条,同时对方宇讲汪小龙的货款他不给我给。由于该货款是汪小龙欠的,我又不是担保人,不应当承担责任。方宇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太平商贸销售清单一份、汪小龙出具的欠条一份、叶江兵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汪小龙、叶江兵与方宇因买卖合同而拖欠方宇货款10773元的事实。叶江兵对方宇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货是汪小龙去方宇店里拿的,自己不是实际欠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本院经庭审核实,对方宇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方宇系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个体户,叶江兵则在方宇经营的商店开车运送货物(时间一个月)。2017年1月14日,汪小龙因认识叶江兵而向方宇赊购货物共计10773元,汪小龙为此在方宇开具的销售清单上签字并注明未付(款)。此后方宇多次找汪小龙要求其支付货款,汪小龙于2017年2月2日向方宇出具了欠条。因汪小龙对该货款一直拖欠不付,叶江兵遂向方宇承诺该货款汪小龙不给就由他给,叶江兵为此在上述销售清单上签名并注明款未付,同时向方宇出具了10773元的欠条。本院认为,汪小龙向方宇赊购货物共计1077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由于汪小龙对该货款至今未付,故对方宇要求汪小龙立即支付货款10773元,依法予以支持。叶江兵为该货款向方宇承诺汪小龙不给就由他给,并向方宇出具了10773元的欠条,该欠条应视为一种保证函,即叶江兵与方宇之间已构成保证合同关系。因此方宇要求叶江兵对汪小龙所欠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小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付清所欠原告方宇货款10773元;二、被告叶江兵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叶江兵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汪小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汪小龙、叶江兵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冯 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小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