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冯焕艳、赵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焕艳,赵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监1号原审原告:冯焕艳,女,1973年11月18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审被告:赵刚,男,1968年1月2日生,汉族,贵州仁怀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审原告冯焕艳与原审被告赵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红民南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红民南初字第225号案件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向 宏审判员 王丽琴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子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