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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勤、庄亚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勤,庄亚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02刑初866号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勤,女,1994年7月19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1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庄亚慎,男,1992年4月5日出生,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1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6]8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勤、庄亚慎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轶群及陆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勤、庄亚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勤、庄亚慎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勤涉及金额7221元、被告人庄亚慎涉及金额6997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勤、庄亚慎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勤、庄亚慎对指控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2日至5月5日,王丽(已判刑)租用本市中山路密室风云茶室为据点,由网络“键盘手”许某1、李某1、覃某,4(均已判刑)及被告人张勤、庄亚慎等人通过微信、陌陌、比邻等聊天工具,虚构女子身份,以交友为名骗取男性网友信任,获取男性网友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等信息,并将信息转给王某1、许某2、袁某、于某(均已判刑)等“酒托女”,“酒托女”以上述虚构的女子身份与男性网友见面,骗其到密室风云茶室消费,提供低廉商品收取高价,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张勤参与骗取被害人朱某713元、芦亚伟740元、杜某1728元、冉某290元、冯某840元、李某2300元、曾某960元、王某21650元,合计7221元;被告人庄亚慎参与骗取被害人汪某4709元、王某3940元、徐某566元、周某782元,合计6997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勤退缴赃款7221元,被告人庄亚慎退缴赃款6997元。以上事实,被告人张勤、庄亚慎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朱某、芦亚伟、杜某、冉某、冯某、李某2、曾某、王某2、汪某、王某3、徐某、周某的陈述及朱某、汪某的辨认笔录、证人王某1、许某2、于某、袁某、许某1、覃某,李某1、俞某、易某1、易某2的证言、被害人汪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交易明细、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勤、庄亚慎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勤涉及金额7221元,被告人庄亚慎涉及金额6997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勤、庄亚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勤、庄亚慎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勤、庄亚慎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勤、庄亚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勤、庄亚慎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庄亚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三、退赔款14218元发还被害人朱绍旺713元、芦亚伟740元、杜益茂1728元、冉开学290元、冯卫卫840元、李大强300元、曾仕华960元、王伟1650元、汪伦4709元、王小明940元、徐贺566元、周委春7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志勇人民陪审员  沈章焕人民陪审员  钱金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英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