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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5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郝晓宇与郝太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晓宇,郝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5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晓宇,男,199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东姚镇伯文村。被执行人郝太明:男,195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东姚镇东姚村。郝晓宇与郝太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执514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0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郝太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郝太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太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4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39.6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太有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世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