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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孙道刚、陈国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道刚,陈国新,陈静,卢玉静,张鑫成,陈珺珺,陈颖,房绪贞,莱芜市国兴工贸有限公司,莱芜市西福特电缘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83号申请执行人:孙道刚被执行人:陈国新、陈静、卢玉静、张鑫成、陈珺珺、陈颖、房绪贞、莱芜市国兴工贸有限公司、莱芜市西福特电缘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5)莱城民初字第179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房绪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温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