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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5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倪军和程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军,程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5277号原告倪军,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程录,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军诉被告程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志军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奉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军撤回对被告程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宝山审 判 员  张大勇人民陪审员  靳 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