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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执96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翟赛虎、王郁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泾县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翟赛虎,王郁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3执96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安徽泾县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查君辉,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翟赛虎,男。被执行人:王郁萱,女。申请执行人安徽泾县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翟赛虎、王郁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23民初10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贷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886.50元、执行费1533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翟赛虎(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坐落于泾县桃花潭镇秀林路房产的查封【房地权证泾县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 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