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23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信立冬与被告邢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立冬,邢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623民初390号原告:信立冬,男,汉族,2001年11月7日生,住河北省涞水县。法定代理人:董金会,女,汉族,1978年10月15日生,住河北省涞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青,河北颜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华,男,汉族,1979年1月11日生,住河北省涞水县。案由:健康权纠纷2016年8月9日21时许,在涞水县涞水镇东南租村广场附近,被告邢华与原告信立冬因琐事发生口角并打斗,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邢华当庭一次性给付原告信立冬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300元。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被告邢华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郄宝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