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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4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陕西美美置业有限公司与范西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美美置业有限公司,范西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4819号原告:陕西美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沣惠南路北段恬静园小区B座2801室。法定代表人:卢士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花宁,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靳丹,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西平,男,汉族,1964年10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美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范西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范西平亦对碑劳仲案字(2015)574号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间在本案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该两起案件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元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红飞打印:相丽华校对:张红飞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