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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罗花勤与覃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花勤,覃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3民初1612号原告:罗花勤,女,1984年3月3日生,壮族,广西来宾市人,住广西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帅,柳州市正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覃顺,男,1990年2月19日生,壮族,广西柳江区人,住广西柳江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三中路140号恒达巴士公司大厦第7层。法定代表人:梁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俊洲,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花勤诉被告覃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花勤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赔偿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花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花勤负担。审判员  周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