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马培超与马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培超,马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843号原告:马培超,男,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马现芳,女,51岁,汉族,住舞钢市。原告马培超与被告马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马培超向本院提出诉��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9年10月5日,原告借给被告10万元整,为此被告出具了欠条,但该借款被告至今拒不偿还,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培超不能提供被告马现芳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马现芳的送达地址,依法认定原告马培超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培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梦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