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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81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严慧勇、朱爱芬与袁平、灵武市胖大姐麻辣烫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慧勇,朱爱芬,袁平,灵武市胖大姐麻辣烫,高艳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81民初996号原告:严慧勇,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朱爱芬,女,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以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佳,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平,男,现年44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灵武市胖大姐麻辣烫,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负责人:杨志伟。被告:高艳红,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原告严慧勇、朱爱芬与被告袁平、高艳红、灵武市胖大姐麻辣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严慧勇、朱爱芬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袁平、灵武市胖大姐麻辣烫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袁平、灵武市胖大姐麻辣烫的起诉,不违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慧勇、朱爱芬撤回对被告袁平、灵武市胖大姐麻辣烫的起诉。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玉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