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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4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山支行、绍兴县艾诺纺织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山支行,绍兴县艾诺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联宏针纺有限公司,吴建祥,吴海燕,朱春根,缪良峰,倪彩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478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聚贤街53号,组织机构代码:77435541-1。负责人:赵智军,系行长。被执行人:绍兴县艾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北工业园区柯北大道以南西环路以西,组织机构代码:69701018-7。法定代表人:吴建祥,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绍兴县联宏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湖塘村,组织机构代码:68996185-5。法定代表人:倪彩丽,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建祥,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吴海燕,女,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朱春根,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被执行人:缪良峰,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倪彩丽,女,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县艾诺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联宏针纺有限公司、吴建祥、吴海燕、朱春根、缪良峰、倪彩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范利东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绍兴县艾诺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联宏针纺有限公司、吴建祥、吴海燕、朱春根、缪良峰、倪彩丽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银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