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黄燕军等与蒋文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燕军,黄志华,蒋文良,韩中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2执69号申请执行人黄燕军,女,1986年12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黄志华,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蒋文良,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韩中宜,女,1962年12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0民终1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蒋文良、韩中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蒋文良、韩中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文良、韩中宜的银行存款20483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四兵审判员 陈春亮审判员 魏益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采取此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