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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民初2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陆佳维与陈世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佳维,陈世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22561号原告陆佳维,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李辉,上海中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卫敏,上海中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世农,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佳维与被告陈世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佳维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佳维撤回起诉。本案保全费人民币4520元,由原告陆佳维负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00元,由原告陆佳维负担。审 判 长  陈晓伦人民陪审员  蒋建萍人民陪审员  周婵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