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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素春与被执行人张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春,张群,张国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78号申请执行人:张素春,女,1960年5月4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被执行人:张群,男,1992年7月31日生,满族,无业,住北镇市。被执行人:张国凡,男,1962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镇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2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卜        义        利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佟大志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张玉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