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晓坤与孙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坤,孙宝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877号原告:李晓坤,男,1974年7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通榆县鸿兴镇内。被告:孙宝文,男,1963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鸿兴镇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坤诉被告孙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伟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