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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晓坤与孙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坤,孙宝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877号原告:李晓坤,男,1974年7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通榆县鸿兴镇内。被告:孙宝文,男,1963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鸿兴镇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坤诉被告孙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伟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