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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1977徐春来与如皋市摩登木楼梯厂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春来,如皋市摩登木楼梯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1977号申请执行人徐春来,男,1966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如皋市摩登木楼梯厂,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邓园社区**组***号。经营者张美娟,女,198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徐春来与被执行人如皋市摩登木楼梯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工资11024元,案件受理费40元,执行费66元。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由魏晓燕执行。现已执行到位2024元并于2017年4月19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张林山于2017年4月19日以被执行人恢复正常还款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682民初7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汤雪飞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邵明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