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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某1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702号原告:张某1。法定代理人:张某2,系张某1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娟,系张某2之妻。被告:李某,女,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苗佳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