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某1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702号原告:张某1。法定代理人:张某2,系张某1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娟,系张某2之妻。被告:李某,女,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苗佳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