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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鲁会与山东鑫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鑫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留格分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会,山东鑫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鑫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留格庄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1464号原告:鲁会,女,汉族,1954年5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被告:山东鑫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海阳市徐家店镇国际商贸城。被告:山东鑫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留格庄分公司,住海阳市留格庄镇驻地。原告鲁会与被告山东鑫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鑫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留格分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经审查,原告所诉房产标的“海阳市留格庄镇驻地半岛.御水湾的15#-2-401室和15#-1-302室”都在山东融泰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下。因此,原告所诉的主体有误,原告所诉被告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驳回原告鲁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洪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红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