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辖终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文雅商行与曹端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文雅商行,曹端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8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文雅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中兴路文雅豪庭A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20483057B。经营者:张丽芳,女,197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端义,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7民初13673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锦冰(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