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民辖终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文雅商行与曹端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文雅商行,曹端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8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文雅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中兴路文雅豪庭A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20483057B。经营者:张丽芳,女,197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端义,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7民初13673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锦冰(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