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于爱海与吴世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爱海,吴世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142号申请执行人于爱海,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住临江市。被执行人吴世光,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住临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爱海与被执行人吴世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爱海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临江市人民法院(2016)吉0681民初9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朱光华审判员 尹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丽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