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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行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侯峰诉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5行初220号原告侯峰,男,1989年6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苍山县车辋镇,住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东路**弄。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中路2900号。负责人吴伟平,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林杰,男,上海市浦东新区市���监督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傅佳园,男,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告侯峰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峰负担。审 判 长  冯 祥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记员谢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