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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伊兴林与王宇、宋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兴林,王宇,宋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294号原告:伊兴林,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王宇,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宋伟东,住舒兰市开原镇。原告伊兴林与被告王宇、宋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兴林撤回对被告王宇、宋伟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为800元,由原告伊兴林负担。审判员  姚筱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东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