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2016)鲁1091民初2043号原告昆山帝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宝尔电器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帝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威海宝尔电器有限公司,昆山帝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威海宝尔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91民初2043号原告:昆山帝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7807825P,住所地周市镇东辉路107号6幢。法定代表人:廖桃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敏,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明,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宝尔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062536675,住所地威海市高技区凤凰山路618-3号。诉讼代表人: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海,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昆山帝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宝尔电器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山帝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敏,被告威海宝尔电器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昆山帝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131501.16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间长期存在电子配件购销合同关系,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电子配件,至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31501.16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被告威海宝尔电器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提交付款计划属实。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自2013年开始存在电子配件的买卖合同关系,由被告向原告购买电子配件。2016年年9月2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被告将在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0月15日向原告支付货款131501.16元。因被告未按上述还款计划付款,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1501.16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其对被告享有债权131501.16元。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裁定被告威海宝尔电器有限公司重整,并于2016年12月8日指定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担任被告威海宝尔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本院认为,本案系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案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被告在收取原告的电子配件后,尚有131501.16元货款未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该款。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裁定被告破产重整,现原告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131501.16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昆山帝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威海宝尔电器有限公司享有债权131501.16元。案件受理费1465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玉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谷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