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财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连植洲申请重庆新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植洲,重庆新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202号申请人连植洲,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申请人重庆新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工业园60号(张家湾005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69120073-X。法定代表人娄义军,重庆新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连植洲为与被申请人重庆新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新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予以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为其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新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0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