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朱东山刑事罚金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朱东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5执98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朱东山,男,汉族,1974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石槽镇石槽村,身份证号码:412726197409245815。本院在执行朱东山刑事罚金一案中,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6)豫1625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东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东山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朱东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朱东山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将重新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力审判员 展 新审判员 宋亚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