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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张文庆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庆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21刑初4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庆,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2017年2月2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嫩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嫩检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庆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建华、马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2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张文庆驾驶宇通大型客车,左转弯驶入嫩江县运输公司院内时,碾压到被害人叶某,致叶某当场死亡。经嫩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叶某符合胸腹部受到钝性物体暴力挤压作用致右肺离断、心脏主动脉根部离断及肝脏、脾脏碎裂,发生大失血死亡。嫩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文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张文庆赔偿被害人叶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0万元,此款已给付完毕,现被害人叶某近亲属已对张文庆表示谅解,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文庆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高某、石某、邵某、胡某、韩某、陈某、于某、张某、何某、张某1、李某、李某2、张某2的证言、嫩江县公安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拍照、嫩江县公安局(黑嫩)公(刑技)鉴(法病)字[2017]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嫩公交认字[2017]第0222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文庆血样提取登记表、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黑河(翼)鉴(物)字(2017)020016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张文庆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肇事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张文庆及被害人叶某的户籍证明、嫩江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和破案经过证明、赔偿协议书和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此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张文庆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文庆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张文庆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文庆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嫩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文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牛树华审 判 员  魏明石人民陪审员  潘宝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春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