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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孟倩与武汉市硚口区九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倩,武汉市硚口区九美医疗美容门诊部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1282号原告孟倩。委托代理人石光恒、刘帆,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九美医疗美容门诊部。经营者胡振学。委托代理人周茜,北京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孟倩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九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孟倩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孟倩自愿负担。审判员  龙炜二○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