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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鲍永忠与田关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永忠,田关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1760号原告:鲍永忠,男,195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田关均,男,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原告鲍永忠与被告田关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鲍永忠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永忠撤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已减半),由原告鲍永忠负担。审判员  曹银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乐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