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鲍永忠与田关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永忠,田关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1760号原告:鲍永忠,男,195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田关均,男,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原告鲍永忠与被告田关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鲍永忠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永忠撤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已减半),由原告鲍永忠负担。审判员 曹银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乐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