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武汉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胡景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胡景波,朱小红,王金东,曾秀凤,胡志取,李国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652号申请人武汉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民安街23号。法定代表人:梁俊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景波,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朱小红,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王金东,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曾秀凤,女,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胡志取,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李国兰,女,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武汉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胡景波、朱晓红、王金东、曾秀凤、胡志取、李国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人民币113798.72元,支付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景波、朱晓红、王金东、曾秀凤、胡志取、李国兰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胡景波、朱晓红、王金东、曾秀凤、胡志取、李国兰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胡景波、朱晓红、王金东、曾秀凤、胡志取、李国兰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本院查明,经查询被执行人胡景波、朱晓红、王金东、曾秀凤、胡志取、李国兰无银行存款,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武汉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胡景波、朱晓红、王金东、曾秀凤、胡志取、李国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胡景波、朱晓红、王金东、曾秀凤、胡志取、李国兰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胡景波、朱晓红、王金东、曾秀凤、胡志取、李国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平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小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