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威海盛乾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华腾矿业勘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威海盛乾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华腾矿业勘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文韬,米娜,文俊武,李焕珠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430号申请人: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康,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业茹,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威海盛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现代路北、龙跃路东,组织机构代码56251918-9。法定代表人:文韬,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华腾矿业勘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西侧世纪财富中心。法定代表人:李连鸣,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文韬,男,回族,1988年10月25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被申请人:米娜,女,回族,1988年8月12日出生,住济南市槐荫区,被申请人:文俊武,男,回族,1952年11月26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被申请人:李焕珠,女,回族,1951年10月10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原告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盛乾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华腾矿业勘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文韬、米娜、文俊武、李焕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威海盛乾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华腾矿业勘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文韬、米娜、文俊武、李焕珠银行存款4894344.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威海盛乾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华腾矿业勘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文韬、米娜、文俊武、李焕珠银行存款4894344.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