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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执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孟详记与徐长立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记,徐长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2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孟祥记,男,1959年生,汉族,住萧县龙城镇。被执行人徐长立,男,1963年生,汉族,住萧县圣泉乡。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孟祥记与被执行人徐长立侵权纠纷(2016)皖13民终94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总额47510元,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3民终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鸿志审判员  谢长永审判员  欧长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玉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