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淮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淮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388号原告:李淮北,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马新礼,该分公司经理。原告李淮北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李淮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祖宇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得批准而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