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金生与张健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生,张健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674号申请执行人;张金生,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健祯,女,196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生与被执行人张健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健祯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健祯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乔随学执行员 张朝青执行员 侯国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