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执5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巍与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巍,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5934号申请执行人:王巍,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被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胡杰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巍和被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43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民生银行的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佩珏审判员 薛云嘉审判员 桑 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琛剑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