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3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与唐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唐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559号原告: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格兰山水小区6号楼111室。负责人:柴丽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书谊,女,197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单位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德志,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莹,女,1979年1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金义行分公司)与被告唐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义行分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义行分公司以被告唐莹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楠 关注公众号“”